2022年8月19日20时20分,韩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金城中队民警董小卫、王玉楼等民警在金城区象山路巡逻执勤中对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姜某久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执勤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显示为178mg/100mL,公安民警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将违法驾驶人姜某久带至交大韩城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姜某久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姜某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姜德久的刑事责任。(通讯员:许军强)